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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19 09:43:17
索 引 号 FJ00116-0206-2021-00117 文号 闽建建〔202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1-04-30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内容概述 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提出如下八条措施(“四突”“四狠”),请务必落细落实。

  一、突出党建引领。推行把“支部建在项目上,教育落到班组上”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领导延伸到工程安全质量攻坚克难第一线,提升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质量水平。

  二、突出联合惩戒。建立住宅工程安全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机制,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监管事故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三、突出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安全质量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凡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四、突出“回头看”。对近三年投入使用的市政道路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回头看”,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市政工程路面沉降不均、窨井盖不平,出现积水、跳车等问题。

  五、狠抓隐患排查。落实“隐患当事故处理”理念,持续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和地铁工程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加大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由监管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其发证机关建议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狠抓建机管理。持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推进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整改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建机安全管理水平。

  七、狠抓人员履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检查内容,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落实《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八、狠抓属地责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安全质量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动态记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安全质量监管执法。坚持抓好安全质量“打非治违”工作,对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告知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提升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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